案例分享


杨某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杆货车准备从事货拉拉工作,但办理行驶证时为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个人”。
杨某到保险公司投保车险时,保险公司询问其货车是否营运拉货,杨某了解到营业性质的车辆比非营业性质的车辆保费要贵一些,便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为家里自用,不营运,因此保险公司为其按非营业性质办理了车险。
几个月后,杨某在驾驶车辆货拉拉营运途中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因杨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以非营运个人的车辆性质长期从事营运活动而拒赔。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且投保后也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该情况,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阳光保险提醒您

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消费者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且对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务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只有深入了解消费者的真实情况和需求,才能在投保环节提供具有适当性的保险建议,确保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祝您的生活充满阳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