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法治|未成年人专门学校与专门教育

南京政法系统关工委
创建于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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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法治思维,分类设置建设专门学校,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专门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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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件为专门学校建设与发展指明方向

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

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当前,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依然存在,特别是校园欺凌、青少年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同时,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对于经常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家长管不住、普通学校管不了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教育矫治手段。新形势下,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依然不可或缺,亟需改进提高。

依据党的教育方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部暑,现就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当前制约专门学校发展的瓶颈难题,明确专门学校管理体例,完善专门教育课程体系,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刑事处罚零配套衔接,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诉治体系,努力培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2.基本原则

——明确定位、凸显特色。专门教育要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的方针,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危害社会及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体系和考评标准。

——立足转化、强化矫治。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专门学校学生系统深入地开展思想道教育、法治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育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分清是非,明确基本的行为底线,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

——依法实施、保障权益。专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专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应依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并注重保障专门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矫治教化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

3.工作要求。加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是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的底线保障,关系家庭幸福安宁,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有教无类,立足法治思维,科学规划专门学校建设,依法改革入学程序、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教育载体,切实提高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水平。

二、合理设置和管理专门学校

4.科学布局设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辅射。省级政府要将本地区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安排新建或改建事宜,鼓励各地通过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等方式,拓展和丰富专门教育的形式、渠道。

5.明确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教学、管理等相关事宜。根据专门学校的办学要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单位和群团组织相关人员,专门学校校长,以及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体系,对由政法、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专门学校,要加强统筹指导。

三、依法规范招生和入学程序

6.明确招生对象。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类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7.规范入学程序。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向本地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民法总则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建议招生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或可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建议把该报生对象安排到专门学校作为临时监护措施。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入学听证程序,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意见,提出招生对象是否适合进入专门学校的建议,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入学批准权的依据。

8.规范学习期限。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建立科学的专门教育体系

9.深化思想道德教育。针对专门学校学生思想状况和认知规律,积极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德,注重道德观念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知晓做人做事的道德要求,创新思想道德教育形式和载体,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使学生做到明理向善、以德立身。

10.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课程设置,以增强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为重点,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学生明确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注重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育学生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注重发挥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作用,运用好情境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法治辩论、实践体验等教育方式,注重开展亲职教育,提高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

11.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要求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活动,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注重因材施教,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逐步达到义务裁育相应教学要求。非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可根据实际开设高中阶段相关课程。

12.突出职业技术教育。专门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帮助他们培养劳动习惯,掌握职业技能。禁止安排学生从事过重劳动和危险性作业。专门学校的职业教育要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接规定给予资助。

1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师,疏导学生心理情绪,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能力。鼓励开设生命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会珍惜生命、懂得感恩,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14.重视教育效果评估。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业力量评估教育转化效果。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的学生,经评估合格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转回原学校或其他普通学校继续学习。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对专门学校工作进行评估,把在校学生教育转化率作为评价专门学校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标。

五、规范专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15.规范学籍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专门学校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专门学校学生学籍应保留在原学校,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学生学籍也可转入专门学校或教育矫治后就读的其他学校。送入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不计入原所在学校的违法犯罪学生统计数。

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可参加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或结合平时表现进行形成性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原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参加中高考条件的,可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中高考。

16.严格学生管理。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学校,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运行模式。每个班级配备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人,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每个教学班以25人左右为宜,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各地可根据入学学生的实际情况,探索专门学校分教设置或分校区、分班教学管理,并建立不同类型学生之间的流转机制。专门学校要建立学生会、班委会或自律会,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具备条件的可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正常的团组织、少先队活动。

专门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教育、管理、惩戒,严禁体罚、虐待学生。对于擅自离校、逾期不归的学生,当地公安机关应协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协助学校寻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17.学习记录封存。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校、相关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六、发挥政法机关和社会力量作用

18.强化政法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加强对专门学校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多、教育管理任务重的专门学校的申请,向其派驻民警或者干部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管理等工作。专门学校应配备法治副校长,可由参与学校工作的民警兼任,也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政法机关干部、法律专家担任,定期到专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等工作。

19.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特别是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有关政策,积极培育、引导和联系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学校、家长、社会间的协调作用,提高教育矫治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教育机构,依法严格管理,加强业务指导,防止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加强工作保障和配套体系建设

20.加强组织机制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国家标准,完善专门教育课程体系及其教材。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专门学校工作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将专门学校列入督导体系,定期对专门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的正面宣传,引导未成年人及其交每或其他蓝护人形成正确认知,消除顾虑和误解。

21.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专门教育特点,选配政治过硬、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专门学校教职工,并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专门学校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矫治工作水平,推动制定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规则。充分考虑专门学校教师工作时间长、教育矫治难度大等特殊情况,在绩效工资核定时予以倾斜。对不适宜继续履行专门学校教师职责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22.强化经费投入保障。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地根据专门学校教学管理住务重、教育成本高的特点,保障好专门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在安排经费时,财政保障水平应高于当地普通学校。

23.开展理论研究交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教育专业或学科,加强专门教育师资和人才培养,开展专门教育研究。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专门学校建设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专业支持,研究制定专门学校管理与专门教育标准,总维推广各地实践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门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4.发挥教育辐射作用。专门学校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和师资特长,与属地相关部门、社会机构合作,广泛建立德育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基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家校合作教育中心等,面向社会延伸预防和教育矫治功能,探索专门学校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合作模式,为在押未成年犯提供义务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

25.推动改革试点工作。适应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安排,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稳妥推进专门教育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与收容教养、司法训诫、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配套,依法改革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和招生范围,开展专门学校分级分类教育管理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2019年3月8日印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9年3月11日翻印


研究|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收容教养的未来:以专门学校为核心进行司法化改造。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各地现有的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为基础进行改革,减少少年教养所、少年管教所的拘禁、惩罚色彩和标签主义、交叉感染影响,体现保护处分“以教代刑”的矫治理念,强化犯罪少年的保护、矫正目的,使其充分发挥效用,成为触法未成年人感化、矫正的专门学校。

守护“未”来 | 什么是专门教育?最新十问来考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关爱。为了给未成年人创设一个安全、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在此呼吁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学《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助力白沙“护苗”行动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一)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二)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三)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四)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五)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六)链接: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七)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八)链接:2023年第109期 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通过三年专项行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各界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爱国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综合治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突出问题,提高未成年人道德水准、法治意识、安全意识,促进未成年人明理知耻、尽孝守法、爱惜生命,确保义务教育实质性完成,学生欺凌事件基本杜绝,至2025年,全省非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非正常伤亡事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均较2021年下降5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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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专门学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年来,专门学校建设不断加强和改善,专门教育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了科学的专门教育体系,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法治视野下专门学校的功能及其实现/ 郭开元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专门学校经历了由“工读学校”到“专门学校”的制度革新和由“半强制性的控制和矫治”到“教育矫治”的功能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蕴含着实施义务教育、开展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等具体功能。从法治的视角分析,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要遵循教育矫治优先适用、措施法定、措施与罪错相称等原则。在功能实现方面,实施义务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有其特殊的路径。孟晖:发挥专门教育作用以“治未病”“我们常有一种说法:办一所好的专门学校,少办几所监狱。”这是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教育界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北省委会副主委、武汉市委会主委,武汉市副市长孟晖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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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特别教育与专门学校关系的思考我们认为特别教育是开展类似于专门学校教育已经19年悟出来的理论,用在专门学校的工作中是非常“适切”、“为用”的。同时,在普通学校德育工作和班主任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学生的教育可以纳入特别教育研究范畴。现就特别教育与专门学校关系的思考,略谈我们的一孔之见,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回归“学校与教育属性”:专门学校文化发展的历史、问题与改进路径/石 军 鲁国花专门学校是专门对行为偏差和心理偏常学生进行教育转化的学校。由于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特殊性,其过于强调管制、规训和约束,文化建设在专门教育发展史上一直是薄弱环节。当前,专门学校文化建设普遍存在规训色彩浓厚、公民教育意识缺失、学生视角缺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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