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外卖小哥”。某日,李某在阴雨天气下骑车不慎发生侧滑并碰伤了一位行人。李某立即向交警报案,经交警现场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因案发时感觉受伤并不严重,而骑手李某为了不耽误送餐时间,与对方互留电话后,便离开了事发现场。
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与李某约定一同前往交警队调解签署了书面协议,李某支付了对方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事后,李某了解到其工作的线上平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便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热线进行报案,但由于李某缺乏事故处理经验,未保留伤者的全部医药费发票,因此保险公司仅能根据其手中持有的交警认定书及调解书及部分医药费发票申请理赔。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经历较为普遍。由于工作性质、条件等因素,该群体的自身风险保障意识较弱,缺乏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了解理赔流程,最终致使个人经济受到损失。
此案例启示:外卖小哥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电话,详细说明事故经过、损失项目等重要信息;提前了解理赔流程及所需的理赔材料;主动履行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齐全的理赔单证,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