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零售场所设置应符合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并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距离不小于50米。
3. 实行专店销售,不得有“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现象,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生活痕迹等“三合一”情况。
4.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规定,通常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
5.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6. 按要求配备2具以上5kg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7.电气线路必须套管,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8.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大于 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进出门宽不宜少于 1.2m。
9. 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且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存放。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可登录“微讯广丰”公众号或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咨询,自行下载申请材料样表(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附后)并规范填写,一次性递交齐全所需材料。
(二)申请材料共以下六种,需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属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核实后只收取复印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1份;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周边安全条件说明》1份: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零售店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可容缺受理)各1份;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三、截止日期
本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务必在此之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镇安监站。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信息或遗漏材料,将影响申请结果。
2.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的现场核查和审批工作。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烟花爆竹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稳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到镇安监站咨询。
湖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编辑:陈双凤
校对:赵海龙
审核:俞坤新
签发:张桂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