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刘某与静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刘某1。由于感情不和,二人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刘某1由其母亲静某抚养。刘某1成年后,双方即便在同一小区居住,刘某1也未对刘某尽赡养义务。刘某后又与赵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2。现刘某去世,去世时未立有遗嘱,刘某1要求继承刘某50%的财产,是否可以呢?
【法律解析】
刘某1在成年后未履行扶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条链接】
《宪法》第49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八十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