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5日,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北京路市财政局路段检查时发现,肖某驾驶的鄂 CD61*** 风神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经检查发现驾驶员肖某通过携华出行网约车平台线上接单方式搭载了4名乘客,行程是从皇后量贩式音乐会所—十堰世纪百强雅阁国际大酒店,通过携华出行网约车平台结算后收取车费 5.65 元。
经查,驾驶员肖某通过携华出行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驾驶的鄂 CD61*** 风神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 号,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陆角伍分(¥5.65)
11月13日执法二大队对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工作人员夏某接受询问,并提供了通过公司网约车订单查询系统调取的鄂 CD61*** 风神牌小型轿车订单运营情况,另经查明该公司2024年7月15日曾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我单位查处过。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 号,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12月9日执法人员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鄂交综十二罚〔2024〕33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当事公司。12月23日,该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解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
一案双罚”,既要对无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依法查处;又要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经营服务,或者对不合规车辆、人员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查处,做到整治市场秩序的同时,倒逼网约车平台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出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