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由于精神病人小张(25周岁,未婚)的父母疏于看管,导致小张将王某六岁的儿子打伤。对于王某儿子受到的损害,谁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被监护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25周岁的小张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未结婚,所以应由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由于父母看管不慎,导致小张将王某的儿子打伤。对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儿子所受的损害应当由小张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九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