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司法局渭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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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精神病人在大街上打伤儿童,责任由谁来承担?


创建于2024-12-18 阅读2773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由于精神病人小张(25周岁,未婚)的父母疏于看管,导致小张将王某六岁的儿子打伤。对于王某儿子受到的损害,谁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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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被监护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25周岁的小张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未结婚,所以应由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由于父母看管不慎,导致小张将王某的儿子打伤。对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儿子所受的损害应当由小张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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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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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九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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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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