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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创建于2024-12-26 阅读2724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袁某、曲某和刘某均为同一小区业主,刘某将自家闲置房屋委托袁某租赁给曲某经营的租赁公司,后曲某将该房屋转租,刘某因袁某、曲某私自转租事宜心生不满,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袁某身份信息、电话、住址,并对袁某、曲某发表大量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袁某、曲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袁某工资损失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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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本案是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及房租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本可理智协商解决问题,刘某在具有较多人数的业主微信群(近500人)中发表一系列言论,并在业主群里发布袁某的身份证截图、微信名片截图。袁某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影响社会他人对袁某的社会评价,辱骂行为造成袁某、曲某的名誉受损。刘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刘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三天时间,同时酌定刘某向袁某、曲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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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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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大家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一定要保持理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法治的网络环境。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九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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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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