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长宁镇辖区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29—37430234
长宁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