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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节日聚餐饮酒后出了意外,同饮者一定担责吗?

创建于2025-02-05 阅读2768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小燕与小娟、小美、小帅是同学。假期的一天,三人相约聚餐,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小娟、小美驾车送小燕回家,将小燕放在小区附近的小路后离开。小燕独自回到家中睡下。第二天,小燕午睡后发现左侧肢体乏力,左上肢不能抬举,左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治疗,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小燕的丈夫认为,小娟等几人邀请小燕聚餐,在聚餐过程中对于其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在酒后也未能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于家属照顾,也未通知家属。小燕因醉酒昏迷不醒,至今未恢复意识,小娟几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燕丈夫作为妻子的诉讼代理人,对小娟、小美和小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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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庭审中,小娟、小美和小帅称,当天几人聚会用餐过程十分愉快,而且是小燕提议点酒,几个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但是并没有劝酒的情况。聚餐结束时,小燕衣着整齐、意识清楚。因小燕家附近路窄,车辆无法进入,且小燕执意要步行回家,所以将小燕送到路口后离开。小燕安全到家后,并未有任何的身体不适,回家后当天晚上三人还通过手机聊天。第二天,小燕的丈夫说小燕生病住院了,三人当晚到医院看望了小燕,当时小燕意识清醒,并无昏迷。针对以上情况,三被告提交了当日餐厅大厅监控录像、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三被告认为,他们不存在任何侵犯小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之间聚餐时有饮酒行为应属正常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天的饮酒过程中,三被告存在对小燕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根据当日餐厅大厅监控录像显示,小燕等人用餐后离开包厢时,小燕与大厅内的熟人打招呼告别,之后小燕自行走出餐厅,步伐平稳,未见醉酒情况。在此情况下,三被告并未因小燕未醉酒而对其不管不顾,而是由小娟开车将其载回其居住的小区,小燕自行步行安全回家,小燕从离开餐厅到回到家中的过程未发生任何人身危险和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作为朋友的三被告已在小燕饮酒后尽到了相应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该事件给小燕本人及其家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痛苦,令人痛惜,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判,最终判决驳回小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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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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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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