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司法局渭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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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短距离醉驾,究竟“刑”不“刑”?

创建于02-11 阅读2606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2023年4月,刘某与朋友在某餐厅吃饭,两小杯洋酒、两三杯红酒下肚,刘某渐生醉意。凌晨时分,酒阑人散,朋友为其叫了一位代驾,本想着这次也能像往常一样平安到家,哪知事情转向了“意外”。当车辆行驶至刘某居住的小区路口附近时,刘某和代驾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为寻找停车位,刘某自行驾驶约1公里。在此期间,代驾报警举报,刘某被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3毫克/100毫升。2023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得知结果的那一刻,刘某觉得天都快塌了。因为一旦“入刑”,他将面临的不只是刑罚,还有就业限制等严重附随后果。与此同时,疑问也伴随着刘某。“我毕竟请了代驾,和一般的危险驾驶有明显区别”“我是为了找停车位,不是为了上路”“案发时是凌晨,路上没什么人,没有发生实质损害和交通事故”……刘某心中不平,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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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幸运的是,上诉期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了。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意见》出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对于相关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包括第(三)项“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第(四)项“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据此,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法院于2024年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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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挪车、停车入位‌‌。‌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或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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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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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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