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对“短距离”该如何把握?


首先“短距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主要考量驾驶目的,看行为人是否为了挪车、停车入位或交由他人驾驶,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长距离驾驶即使是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行驶了较短距离就被查获依然要受刑罚。
例如,钟某与同事饮酒后准备回家。不料,刚从停车场驾车出发掉头时,就与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法院认为,钟某虽然行驶距离很短,但是为了上道路“长距离”行驶,不符合“短距离醉驾”出罪的情形。


其次,是对目的因素的考量。


“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查明被告人驾驶的目的,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其动机是否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并非为了与代驾人员交接车辆,而是为了省点代驾费,还没到地方就吩咐代驾别开了,自己接替驾驶,这种情形下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再次,在后果方面也有适用前提。


只有没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才能适用第十二条作出罪处理。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等。如果有第十条规定情形,即便是“短距离醉驾”,也要被判处刑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过高,一般也不适用第十二条。


最后,还需准确理解“道路”的认定。


《意见》对“道路”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这意味着第十二条中提及的居民小区等地,如果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短距离醉驾”规则。此外,不管是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内还是在场所外,若行为人驾驶车辆的动机和目的符合该类情形,也可以适用该款规定。


从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到2023年《意见》出台考虑到了“短距离醉驾”等具体的情形,这一立法的变化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祝福各位都能开心出门,平安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