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古城+滕王阁+南津关古镇+禹迹岛+凤垭山品质4日游

盛海假期
创建于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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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古城‌,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地处嘉陵江中游,是中国四大古城之一,与山西平遥古城、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徽州古城并称“中国四大古城”。阆中古城始建于公元前4世纪,距今已有23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城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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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古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作为古巴国的国都。秦朝时期,阆中县设立,历代王朝均在此设置郡、州、府、道治所。汉唐时期,阆中是中国古代天文研究中心,著名天文学家落下闳创制了《太初历》和世界第一台浑天仪。张飞曾在此镇守七年,并在伐吴前夕被刺身亡。南宋抗金名将张宪是岳飞的女婿,也与阆中有深厚的联系。


文化特色

阆中古城因其丰富的文化底蕴被誉为“中国春节文化之乡”。落下闳创制的《太初历》首次将二十四节气纳入历法,并恒定农历正月初一为新年的第一天,即现代意义的“春节”。阆中因此被称为“春节老人”的故乡。此外,阆中古城还融合了中原文化、巴蜀文化和巴楚文化,形成了多元文化的独特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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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垭山风景区地处南充市嘉陵区城南,是镶嵌在嘉陵江畔的一颗璀璨的明珠,被称为“千里嘉陵第一山”。幅员面积26平方公里,形成以动物园、大型游乐、健身康体、孝心文化为主题的4A级风景区。凤垭山旅游区为“一库五路一梯四节点”,“一库”即龙王潭水库,“五路”即凤凰路、马鞍山路、孝心路、龙王路、龙王潭环湖路,“一梯”即孝心天梯,“四节点”即于陛广场、凤凰台、孝心广场、积善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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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垭山因山体形似凤凰而得名。与之相对的大小尖山形成群龙朝圣格局,被人们称为“千里嘉陵第一山”。景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道路四通八达,生态植被良好,形成了“春天有花、夏秋有果、四季有绿、常年有景”的特色生态景观。景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黄花梨、桃、枇杷、葡萄、山下红、樱花、桂花等各类农作物和花卉、果树、风景树、高档盆景长势良好,品种达1000余种,是名副其实的“花果山”,有“天然氧吧的美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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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王阁又称滕王亭子,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张飞北路,地处阆中古城北嘉陵江边玉台山半山腰,因滕王李元婴思念故地滕州而建。该景区占地面积100余亩,至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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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迹岛,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满福坝新区,占地面积3000亩。公园背靠嘉陵江沿岸而卧,大小岛屿被外江与内湖分割包裹,一座座景观桥将岛、岸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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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津关古镇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嘉陵江南岸。是古城的重要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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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简介

第一天是阆中古城结束入住阆中


第二天早餐去滕王阁+南津关古镇结束去禹迹岛入住南充含晚餐


第三天含早餐进2个店含中餐结束去凤垭山,入住南充


第4天含早餐进1个店结束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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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进3店。收客年龄25-75岁。不配合进店现补300元/人。非年龄之外附加费200元/人。(感谢理解赞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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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含

1.交通:正规旅游车往返接送。保证一人一正坐。

2.住宿:3晚经济型酒店(自带洗漱用品.若产生单房差、敬请游客自理)

3.餐饮:3早2正。(正餐10人一桌、不吃不退)

4.门票:无

5.保险:旅游责任险(具体赔付以保险公司理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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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含

1、不含景区其他小交通和其他个人娱乐消费.

2、旅游意外险。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后如出现意外摔伤等状况需    进行赔偿 处理,将 按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赔付结束后以外的理赔旅行社将不再另做任何赔付。如因游客本人主动放 弃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不做任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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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导游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游览景点的前后顺序;


2、本次活动团队均统一安排用车;私自携带儿童产生的超载罚款及其他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

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

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延误或产生其他费用,请游客谅解并自理;

5、我社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及旅游人身意外险,解释权及赔偿权保险公司负责。

6、游客必须保证在自身身体健康良好的前提下,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不得欺骗隐瞒,若游客因自身身体不适而发生任何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自由活动时间】: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请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自由活动期间,请远离深水区域,山边悬崖区,避免安全隐患。

【关于安全】旅客在活动期间不遵守规定、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 3岁以下和 80 岁以上老年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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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请游客认真填写《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旅行社以游客所填写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作为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依据。并以多数游客填写的《旅行社服 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作为旅游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如果游客在完团后提出与其填写《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意见不符的投诉, 我社将不予处理。

注意事项:

1、团队一团一议。全陪凭国导证免门票。组团时请提醒客人各地行程结束时认真填写好游客意见反馈表,如有疑议,当地提出解决,返程后提出我社有权不予处理。

2、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 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因变更而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3、市场报价, 如有变动, 我社将在第一时间通知, 在不影响景点游览时我社将保留调整行程先后顺序的权利(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4、我社只含旅行社责任险, 请组团社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游客应如实反映身体状况是否能适应此旅游行程,如隐瞒病情及病史等情况,照成行程中出现突发性疾病等意外情况,由游客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5、60 岁以上老人由收客旅行社让游客家属签上免责协议。行程中, 如果出现因游客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疾病, 旅行社只负责好服务工作。

6、出发前 24 小时内退团, 补齐车费 120 元。

7、排期需收50 人以上成团, 如未成团, 移交下一排期。

8、如若游客对此次行程有任何异议, 请告诉我们, 我们会在第一时间根据你反 馈的情况落实调查并及时处理; 并请您为导游如实填写

【质量跟踪表】以便于我 们得到您真实意见的反馈。我们将以此作为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依据。并以多数游 客填写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作为旅游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如果游客在完团后提出与其填写《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意见不符的投诉,我社将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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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旅游者)             


乙方:( 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不影响正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由甲方( 游客) 提出, 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 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并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方( 旅游者)在知晓《旅游法》相关规定 :“《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委托旅行社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推荐项目。

具体购物和推荐项目、时间如下:

二、全程购物店绝不强迫购买,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外,无其他购物店。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购买的商店,非商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协助退换;甲方自行前往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的购物商店之外的其他地方购买的商品,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乙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请游客理性消费。

四、由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的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

五、旅游者在旅行社协助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原始产品及售卖原始单据提交旅行社, 旅行 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就上述自愿购物的内容、特色,自愿增加的自费项目对我进行了全面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购物,乙方无强迫。并提示我理性消费和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我自身原因取消或因乙方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甲方予以理解。

我同意本《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 为最大限度满足甲方在旅游期间对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 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的基础上,现甲、乙双方就前述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行程单》以外的其他游览项目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已达成一致意见,甲方自愿在行程中的商定自由活动时间,由旅行社或导游员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购物点购物, 特制定此旅游补充协议:

一、购物场所(进3店,导游根据购物店接待安排)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品信息    停留时间

南充    农副产品、家居用品    农副产品、家居用品    约120 分钟左右

南充    土特产、电器    土特产、电器    约120 分钟左右

南充    百货    百货    约180 分钟左右



注:本人已详细阅读此行程及补充协议,明白购物店系特价行程不可缺少的必要要素,补充协议是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补充,此行程作为旅游合同附页与旅游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我同意并遵守旅行社安排!

请仔细阅读以上行程及服务标准说明, 同意并保证遵守旅行社安排。如产生合同纠纷或人身意外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道路交通法》、《保险赔偿条例》裁定。此行程作为旅游合同附页与旅游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

我同意《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代表( 旅游者) :              乙 方 ( 旅 行社) :


有效身份证:                        签约代表:

有效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附) 请提供随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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