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室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徐女士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徐女士剐蹭所致,且他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
本案中侯先生虽为B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侯先生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徐女士剐蹭导致。最终法院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邻里关系无小事,理解包容是正道。守望邻里,温暖彼此,让“家门口”的矛盾,化解在互相理解的春风里。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九十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