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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公车,“驶不得”!

月望乡
创建于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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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上的腐败”是党员干部心中公与私界限没有划清的典型表现,是享乐主义作祟、特权思想严重、纪律观念淡薄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公车管理规范日益严格,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车轮上的腐败”问题尚未彻底根除,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公务用车问题仍需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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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车私用”,是指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的行为。公务用车常见违规情形如下:

公车私用:开公车办私事,有的把公车当私车随意违规使用或接亲,或访友,或游玩。

私车公养:将本人或者他人的私家车使用、维修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费用,以公务用车名义报销。

违规“借”用车辆:以“借”为名掩人耳目,长期使用企业或者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或将产生的车辆费用转嫁给企业或者管理服务对象。

“揩油”公车油卡:办理加油主、副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揩“公家油”,或利用公务油卡管理漏洞,用油卡购买个人消费物品。

既用公车又报销: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接受公车保障或报销交通费用。

虚假报销打车费用:将个人打车票据“搭车”公款报销或完全以假票据、假行程进行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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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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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纪律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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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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