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司法局渭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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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孩子归我,不要你养”这种离婚协议有效吗?养不起能反悔吗?

创建于2025-03-10 阅读1926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苏某的父亲哈某、母亲麦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苏某抚养权归母亲麦某所有,父亲哈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苏某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麦某自行承担。后麦某以物价上涨,工作不稳定,收入没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费用等为由,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

        哈某辩称:苏某就读小学,费用较低;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麦某明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麦某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麦某主张的抚养费及教育费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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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苏某父母就苏某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苏某父母哈某、麦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苏某抚养费的协议,哈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麦某未能在法庭提供其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麦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苏某的抚养费应由麦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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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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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在解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没有特殊事由不得轻易反悔。所以说,男女双方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充分保障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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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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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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