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的可能被“处罚”。
2024年11月4日,高楼中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瑞安市高楼镇寨寮溪大桥红绿灯南首空地随意倾倒装修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队多番现场勘查、调取周边监控录像,最终锁定当事人张某某。经过走访,中队了解到当事人张某某住在高楼镇某小区,执法人员便到其家中发放谈话通知书,后当事人来队接受谈话并承认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0.2立方米,未产生违法所得,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中队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切勿乱倒建筑垃圾,共创文明!下阶段,高楼中队将继续开展建筑垃圾巡查,切实履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职责,让偷倒建筑垃圾行为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