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王小花的父亲王三生前因生活开支需要,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某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小花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王小花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法律解析】
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灭。基于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是否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某银行提供了王三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王三生前系某中学教师,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形,经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显示王小花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合计达1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王小花偿还银行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王小花主动联系法院,向银行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银行亦向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一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