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许某(女)与罗某(男)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许某母亲收到罗某彩礼90000元,罗某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某保管。2024年7月,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某同意离婚,要求许某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某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律解析】
许某诉请离婚,罗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罗某主张许某返还其微信转账的52000元工资问题。法院认为,许某、罗某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某将其工资交由许某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某向罗某返还26000元,罗某主张许某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某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许某、罗某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近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许某与罗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许某向罗某返还26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一百零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