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文物保护法核心内容——数字篇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创建于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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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第1部法律,历经2次修订5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法法文由80条修改为8章101条,增加19条,修改75条,保留5条。

法文内容明确基本概念1个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增加基本制度6项

文物普查调查制度、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先调查、后建设”制度、“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调整概念表述8处

古石刻(原表述为石刻)、古壁画(原表述为壁画)、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表述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管所(原表述为保管所)、文物行政部门(原表述为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原表述为其他建设工程)、文物销售单位(原表述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原表述为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增加保护要求8项

文物工作要求: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

革命文物保护要求: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公布游客承载量。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修缮、保养、迁移的最小干预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要求: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文物收藏单位合理注意义务:对拟收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行为规范: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增加鼓励支持措施10个

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文物利用研究,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增加表彰奖励措施3项(目前共10项表彰奖励措施)

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成绩显著的。

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增加禁止性规定7项

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考古发掘资料。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不得买卖。

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不得买卖。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抵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增加公布要求8项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

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

地下文物理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

博物馆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方法。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

调整行政许可2项

增加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原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批(原许可: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

增加文物违法罚款额度

单位最高罚款1000万元。

国家文物局 宣


(未完待续)

源自:荣宝会艺术鉴赏公众号 ,3月5日

编辑: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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