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消除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风险。2025年4月10日,上党区司法局对4名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理。
西池司法所矫正对象徐某平、宋某茹、李某平,郝家庄司法所刘某未按照规定时间在上党区司法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党区司法局决定给予以上人员训诫一次。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并举的工作原则。上党区司法局按照“发现、处罚、教育”的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下一步,上党区司法局将更加积极有效地运用《社区矫正法》,严格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辖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