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司法局渭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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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 非法提供数据危害国家安全,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创建于04-14 阅读2284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拷贝、复制大量国家秘密,并精心设计流程,使用多个化名掩盖身份,将国家秘密辗转多个国家进行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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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科研单位工作人员,本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秘密,却为了个人私利,将国家秘密出卖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最终,韩某因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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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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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一百零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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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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