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司法局渭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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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感谢费,这种操作能被法律允许吗?

创建于04-22 阅读2341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苹果手机一部(2023年10月购买,购买价格10000元),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则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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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宋某不予返还拾得的苹果手机,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对于拾得人宋某要求支付感谢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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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7条第一款、第二款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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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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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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