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护未成年人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省、市、县委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三)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和违规经营的台球厅。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严禁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销售管制刀具。




(六)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于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四、支持、鼓励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检举、揭发人保密
有奖举报电话:
县委政法委:7712345
县法院:4650319
县检察院:12309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县文旅局:4659052
县教育局:4678312
县烟草专卖局:17866690088




编辑:信息中心
审核:刘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