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7月30日,被告人殷某注册成立固原某珠宝经销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珠宝销售及加工等业务。然而,自2014年起,为给公司融资扩大经营,殷某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未经金融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殷某以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方式,以月利息1.2%-1.5%的高额月利息为诱惑(折合年利率高达14.4%-18%),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获取投资人信任,殷某不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出具了由其本人作为借款人,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款合同》。使非法集资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截至2020年案发,固原某珠宝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共向32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7734万余元。虽然期间退还资金3177万余元,但仍然造成4615万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被告单位固原某珠宝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集资参与人剩余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1.认清非法集资本质。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群众投资理财需求,通过虚构项目、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资金。本案中,月息1.2%-1.5%的高额回报明显超出正常经营利润水平,具有明显欺骗性。
2.警惕“熟人介绍”陷阱。许多非法集资通过亲友介绍、口口相传方式扩散,利用熟人间的信任关系。投资者应保持理性,不轻信“稳赚不赔”“高息无风险”等承诺。
3.核实企业资质:向企业投资前,务必核实其是否取得金融业务资质,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官方网站查询。
4.树立正确理财观念: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收益超过6%的就要引起警示,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投资理财请选择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