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环保的特点,已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部分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伤亡风险显著增加。据统计,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是致伤、致死的首要原因,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有效降低60%以上头部受伤风险。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向全镇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充分认识佩戴头盔的重要性,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
请广大居民牢固树立“头盔就是护头盾”的安全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养成骑行必戴头盔的良好习惯。
二、正确选择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
1.请选择符合国家标准(GB811-2022)的安全头盔,拒绝使用劣质头盔或工地安全帽。
2.调整头盔至贴合头部,系紧卡扣,确保头盔不晃动、不遮挡视线,做到“戴得上、稳得住”。
3.家长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儿童时,应为孩子选择适合其年龄的安全头盔,以身作则传递安全理念。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示范者。
1.守法骑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不闯红灯、不逆行、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2.文明礼让:行经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夜间骑行开启车灯,提高自身可见性。
3.拒绝违法:不驾驶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违法载人载物,杜绝酒后骑行等。
四、携手共建共筑安全防线,做文明交通的劝导者。
1.争做表率: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家长应带头践行“一盔一带”,示范引领文明出行新风尚。
2.广泛宣传: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提醒亲友、邻里主动佩戴头盔,发现未佩戴行为及时劝导。
3.警民同心:配合交警部门执法检查。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曝光警示。
处罚标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居民朋友们,安全无小事,平安靠大家!让我们从“头”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小习惯”守护“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滕州市洪绪镇中心小学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