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司法局渭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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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以案普法〕业余足球比赛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创建于2025-05-23 阅读2316

播下一粒法治    收获一片和谐

【典型案例】

      周某和宋某经常参加业余足球比赛,一次跳起争抢头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导致锁骨骨折。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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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承担者,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宋某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跳起争抢头球属于正常的足球技术动作,周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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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秦都区司法局渭阳西路司法所

第一百零六期

阅读 2316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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