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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家渠第五中学校园霸凌防范指南

五家渠第五中学
创建于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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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以及校园的整体氛围。为了提高师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预防和应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为大家科普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并提供实用的防范措施。

校园欺凌绝非

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

而很可能成为

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梦魇

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如何让欺凌暴力远离孩子?

一起了解↓

一、什么是校园霸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它包括言语侮辱、排挤孤立、身体伤害、网络欺凌等多种形式。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还可能导致其学业受挫、社交障碍等问题。

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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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 语言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 社交欺凌: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4.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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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霸凌的危害

1.对受害者的影响:受害者可能出现自卑、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产生自杀倾向。

2.对施暴者的影响:施暴者往往缺乏同理心和责任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对旁观者的影响:旁观者在目睹欺凌行为后,可能产生恐惧、无助感,甚至效仿施暴行为。

4.对校园氛围的影响:校园欺凌破坏了学校的和谐氛围,影响了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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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不做受害者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不做欺凌者

不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制侮辱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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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

保持冷静:面对欺凌行为时,要保持冷静,避免激化矛盾。

寻求帮助: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管理人员报告欺凌事件,寻求支持和保护。

记录证据:尽量收集并保存欺凌行为的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关注心理健康:如有需要,请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缓解心理压力。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预防和解决。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校园,为每一个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

总之,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建立预警机制、培养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同时,遭遇欺凌时,我们要勇敢面对并寻求帮助,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宁。

六、校园欺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让我们携手行动,坚决抵制校园霸凌,守护每一位孩子的纯真与笑颜。告诉孩子们,既不做霸凌行为的实施者,也不做沉默的受害者。对校园霸凌大声说 “不”,愿每一段青春都在温暖与善意中绽放光彩!

——END——

编辑:郭恩懿

初审:李伟喜、陈士忠

终审:王伟


五家渠第五中学德育办、总务办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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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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