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东门镇中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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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扶绥县东门镇中心幼儿园学前有法·善育有规--法规解读篇

创建于2025-06-20 阅读1235

教育有法,成长有序当“有法”成为教育底色“善育”便有了最坚实的底气学前教育宣传月以法为盾,以爱为舟让我们一起走进“有法有规”的新阶段。学前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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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该法共9章85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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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摘要

‍1.维护学前儿童权益      

‍第十三条: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2.实施“就近”入园原则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3.坚持公益普惠基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权益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5.保育教育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

6.入学准备不得小学化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8.全社会参与    

第十八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家长篇解读:

一、家长的权力

‍(1)知情权:“幼儿园应当向家长公开保育教育内容、收费标准、膳食安排等信息。”(草案第三十二条)

‍(2)参与权:“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

‍(3)监督权:“家长有权对幼儿园违反规定的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五十四条)

二、家长的义务

‍(1)配合科学保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第十六条)“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第五十九条)

(2)履行监护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六条)“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第十五条)

(3)合理承担费用: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第六十条)

三、家园协同机制

‍(1)家庭教育指导:“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第五十八条)

‍(2)特殊需求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第十七条)

四、对家庭的支持政策

(1)经济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第六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第六十三条)

‍(2)优先入园: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六条)

五、法律责任

‍(1)禁止干预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第五十九条)

‍(2)传染病防控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隐瞒学前儿童传染病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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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路是一场温柔与爱的坚持,让我们以爱为底色,用心倾注每一份关怀,以法律为纲领,把育人的责任践之于行,在携手共育的道路上更加坚定有力,共同为孩子们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ND—

信息来源说明:图片取自网络,文字内容摘自景悦儿童之家公众号。

‍编辑:黄国珊

校对:黄桂夏、李素冰

‍初审:吴艳婷、潘慧丽

‍复审:梁诗婕

‍终审:韦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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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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