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出台,犹如一声嘹亮的号角,宣告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部条例的颁布,不仅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入贯彻,更是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期盼的积极回应。它像一座灯塔,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像一把利剑,直指生态环境领域的顽瘴痼疾。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转型,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破解“环保让位于经济”的困局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的精髓,在于其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每一个环节都被纳入督察的视野。这种“全覆盖、无死角”的督察模式,确保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能够层层压实,不留空白。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例,五年来已推动解决约21万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问责党政领导干部2.4万人,真正实现了“用督察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督察的程序、方式和权限,使得督察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避免了“人情督察”、“选择性督察”等问题的发生。这种制度设计,让督察工作从“运动式治理”转向“常态化监管”,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长效机制。
学习条例精神,我深刻感受到其中蕴含的“严”与“实”的作风。条例对督察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强调要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曝光了包括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煤、吉林辽河污染治理不力等262个典型案例,这种“严”的作风,正是破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关键。同时,条例也注重督察工作的实效性,要求督察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问题解决。例如,针对督察指出的云南滇池沿岸违规开发问题,当地累计拆除建筑116.5万平方米,恢复生态湖滨带14公里,这种“实”的作风,确保了督察工作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像一股清流,冲刷着生态环境领域的污泥浊水,让绿水青山成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坚实支撑。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4%,重污染天数减少83%,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督察利剑的高悬密不可分。同时,条例也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绩与不足,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行。在条例的指引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全面启动,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会不断增强。
展望未来,我们要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黑臭水体等“家门口”的生态环境问题,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提升督察精准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督察问责的衔接机制,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同时,更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有奖举报、环保观察员制度等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格局。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法治之盾护生态,以督察之剑促发展,共同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