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董某某涉嫌任意倾倒、焚烧城市垃圾(生活垃圾)案

棉北街道
创建于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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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7日15点30分,潮阳区棉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到东家宫二斗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董某某正在一个大坑内焚烧城市垃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任意倾倒、焚烧城市垃圾(生活垃圾)一事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董某某于2025年4月初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开始擅自将从周边居民那里收集的一些无法处理的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运到东家宫二斗洋集中,并开挖一个大坑进行任意倾倒并焚烧,至2025年5月7日被我街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一共拉运了3车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进行任意倾倒、焚烧。

当事人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棉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当事人董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5年6月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董某某进行了普法宣传,向其发放《和谐城市管理,文明期待有你》普法宣传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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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课堂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城市垃圾运往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清运,按照倾倒垃圾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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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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