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是时隔20多年第二次修订,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修订文物保护法意义重大,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新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出境进境与法律责任的重点修改内容。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确立的文物出境许可、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许可、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保持稳定,要毫不动摇坚持。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禁止出境文物的管理,本着既有利于加强统一监管,也便利全社会知悉执行的精神,新增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二)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法定职责。为履行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防止外国文物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在法律中明确了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发现报告义务,即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第八十条)
(三)加强流失文物追索返还。总结历年文物追索返还实践经验,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即: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以及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同时,根据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时的声明,明确规定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的文物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情形保持基本稳定,同时综合使用各类行政处罚手段,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违反文物保护行政许可规定、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历史风貌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从原先最高处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承担相关费用,辅以降低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增强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针对有的地方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新增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二)调整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在不可移动文物领域,新增对违反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规定、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民间收藏文物领域,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原属工商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文物行政部门行使,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新增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关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三)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为增加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的刚性,及时有效制止并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等强制措施。(第九十七条)
(四)调整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八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调整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这一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明确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再规定由文物所在单位处罚。(第九十六条)
(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在法律中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文字来源:中国文物报)
文保快讯


一、文物鉴定
按照河北省文物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7月22日,来自国家博物馆等单位的文物鉴定专家对涉县文保中心的库藏文物进行鉴定。
本次鉴定,涉县文物保护中心初步遴选了2686件/套革命文物,文物材质主要有纸质、铁和棉麻纤维等。
为做好此项工作,县文物保护中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了专家对接组、陈列布置组、文物运送组、现场登记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小组,严格按照文物鉴定工作流程执行,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训工作
7月22—25日,河北省文物新闻宣传培训班在石家庄举行,涉县文物保护中心综合管理股股长张捷参加。
此次培训学习涉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论述,全媒体环境下的文物宣传内容和形式创新,舆论风险防范与舆情分析应对等课程内容,旨在提升全省文保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强化其使命担当,破解宣传实践难题,更好地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