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与发展是人类文明的永恒追求,更是国际社会历经无数冲突与苦难后凝聚的共识。从《联合国宪章》确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宗旨,到全球各国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同,和平发展已超越单纯的理念倡导,成为规范国家行为的共同准则,更是每个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这一准则与义务的践行,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文明的延续。
一、和平发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准则的核心依据
和平发展成为共同准则,源于其对人类共同利益的根本性保障,是历史规律与国际共识的必然结果。
1. 历史教训的深刻启示:两次世界大战造成数千万人伤亡、文明成果毁于一旦,冷战时期的军备竞赛与局部冲突消耗了全球大量资源,这些惨痛经历让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战争与对抗没有赢家,唯有和平发展才能让人类共享进步成果。因此,摒弃“强权政治”“零和博弈”,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以合作姿态推动发展,成为各国超越意识形态与地域差异的普遍选择。
2. 国际法与国际机制的明确确认:《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列为基本原则,全球近200个主权国家通过加入联合国、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实质认同了和平发展的行为规范。区域组织如欧盟、东盟也以“和平合作”为核心宗旨,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准则的普遍性。
3. 全球化时代的内在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科技一体化的今天,各国利益深度交融——一国的经济危机可能引发全球连锁反应,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挑战需要多国协同应对,任何国家都无法脱离世界独自发展。和平为合作提供前提,发展为和平筑牢根基,这种“互为条件”的关系,使和平发展成为维系全球系统稳定的“压舱石”,自然成为规范国家互动的默认准则。
二、和平发展作为国际社会基本义务的必要性
义务的本质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和平发展之所以成为各国的基本义务,源于主权国家在享受国际秩序红利的同时,对全球共同体应承担的责任对等性。
1. 主权与义务的统一性: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不仅在于“独立行使权力”,更在于“不侵害他国主权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平发展义务的核心,是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通过战争、掠夺、制裁等手段损害他国发展权,不得将自身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上。例如,个别国家通过军事扩张、技术封锁阻碍他国发展,本质上是逃避义务、滥用主权,违背了国际社会对主权国家的基本期待。
2. 全球治理的责任共担性: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共同体,每个国家都是全球秩序的参与者与受益者。维护和平需要各国放弃“以武力解决争端”的选项,推动发展需要各国摒弃“霸权掠夺”的逻辑——这不是“额外付出”,而是维护共同体存续的“基本责任”。正如一国公民需遵守法律以保障社会稳定,主权国家也需履行和平发展义务以维护国际秩序,二者本质一致。
3. 代际公平的必然要求:发展若以破坏和平为代价(如发动战争消耗资源),或和平若以牺牲发展为前提(如通过垄断压制他国进步),都会透支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和平发展义务的深层意义,在于要求当代国家为后代留下安全的生存环境、公平的发展机会,这是人类文明延续的伦理底线。
三、当前践行和平发展义务面临的挑战与推进路径
尽管和平发展已成为共识,但当前国际社会仍面临局部冲突、霸权主义、发展失衡等挑战:个别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推行“脱钩断链”,以“价值观”为幌子煽动阵营对抗,实质是背离和平发展义务的短视行为。推动国际社会全面践行这一准则与义务,需从三方面着力:
1. 强化国际法的约束力:以联合国为核心,完善对“破坏和平”“阻碍发展”行为的追责机制,例如将违反和平发展义务的行为纳入国际法院管辖范围,对实施单边制裁、发动非正义战争的国家启动集体惩戒,让义务从“道德倡导”变为“刚性约束”。
2. 构建平等合作的发展平台:通过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扩大“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倡议的覆盖面,推动发达国家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缩小南北差距,让各国在公平发展中增进互信,从根本上减少冲突诱因——毕竟,贫困与不公往往是和平的最大威胁。
3. 培育全民性的和平发展文化:通过教育、媒体传播等方式,在各国社会层面强化“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和平的保障”的认知,铭记战争的苦难、珍惜合作的成果,让和平发展从国家政策下沉为民众共识,形成“人人推动和平、各国共促发展”的良性循环。
结语
和平发展不是“理想主义的空谈”,而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底线规则”;不是“可选择性的行为”,而是每个主权国家必须承担的“刚性义务”。唯有各国真正将和平发展内化为行为准则、外化为实际行动,摒弃霸权思维与对抗逻辑,才能让人类在安全与进步中走向更光明的未来。这既是对历史的负责,更是对子孙后代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