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说文解字·卷十·水部》对“法”字的解释如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其字形通过“水平”与“神兽触不直”两个意象,强调法律公平如水、惩恶扬善的功能。
以吾观之,“法”乃为遵从之意,比如词语“效法”“方法”,这是在中国语境中体会“法”的涵义,甚至现在狭隘地理解为“规矩”了。从历史渊源追溯,东西方对“法”的理解却有着迥然不同的涵义,通过管窥早期法的产生发展,有助于理解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和展望法治发展的前进轨迹。这甚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都是有意义的。
1、法是伴随国家形态而共生的
从本质上看,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文明的标志。人多了,组织在一起,生产生活才能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得制定规矩、规则,于是法就产生了,国家机器就出现了。国家和法是表里如一的共同体,如果说宫殿、国王、监狱、军队是国家的可见实体,那么法就是形而上的国家精神意志和灵魂。所以,人的奇特之处是富于想象力,统治者构建出一整套法的体系,他们自己相信并且企图让所有人相信“法力无边”,这套社会运行规则是超出人的意志之外的,是上帝(天)的意志。
2、东西方法治蕴含的专制和民主基因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律基本上都经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西亚的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前2008年)《乌尔纳姆法典》。但我们最熟知的是约公元前1753年古巴比伦王朝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它是保存最完整、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536年,东方的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史称“铸刑书”,中国首次将法律公开化,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贵族垄断,标志着成文法诞生。公元前451—前450年,古罗马共和国将《十二铜表法》条款镌刻在12块铜板上,内容涉及民法、刑法、婚姻家庭、债务、继承等,是西方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镌刻在一块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子产“铸刑书”公开铸刻于金属鼎器上,《十二铜表法》镌刻在12块铜板上,足见统治者对法的重视,刻意凸显法的权威性、永恒性和神圣性。
法的性质取决于制定者是谁,代表谁的利益。上述东西方早期成文法是奴隶制文明的标志,制定者是奴隶主贵族。但东方的《汉谟拉比法典》、子产“铸刑书”与《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不同:前两者是统治阶级迫于内外形势需要,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主动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变革;后者是平民不满债奴制反抗贵族统治,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所以,从成文法制定的那一刻开始,东西方就种下了法治发展不同轨道的基因。东方强势的统治阶级无需过多顾及平民百姓和奴隶的利益,西方的奴隶主贵族依赖平民(公民)的支持才能维持统治,不得不顾及平民的利益。专制与民主的种子就是这样被分别播种了下来。
以古代中国为例,无论是《秦律》《贞观律》还是《大明律》(与之配套的还有令、格、式、例、诰等共同构成“律例体系”)均是统治阶级单向制定的“纪律”;《十二铜表法》虽然也是贵族制定的法律,但制定的过程颇为民主。元老院同意设立十人立法委员会(Decemviri),并派团赴希腊考察梭伦立法等法制经验,罗马还设有专门的护民官参与法律的制定,制定后公布于罗马广场。从对比中不难发现,罗马成文法的制定相较于中国带有较强的民主性。究其原因,东方的统治阶级专制力量太过强大,西方的则相对较弱。这是古代东西方政治的不同。
再究其根源,西方社会中国王、贵族、平民三种力量的势均力敌(王的力量相对较弱,导致平民常为国王或贵族争取的对象),而东方社会国王(皇帝)的力量是压倒性的,且王与贵族始终捆绑成利益共同体。这便是古代东西方专制与民主的根源所在。
3、法的制定者不同影响执法效果
法治的全过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方针。2012年,十八大首次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方针。古代中国法律十分完备,早在约公元前21世纪夏朝就有《禹刑》,到唐朝颁布《唐律疏议》法律体系趋于完备,形成以儒家礼治精神为灵魂、以皇权为中心、以刑律为主体的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可是,立法主体的单一性和专制性致使司法和执法常常缺乏公正性、透明性。朝廷制定法律,又负责司法审判和执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变得理所当然,司法执法缺乏必要的监督,法律最核心的平等公正原则难以保证。
西方法律,由于制定主体的多元参与,在起初的《十二铜表法》中就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原则。罗马法所蕴含的理性主义原则、平等公正等原则为西方近代法律的创制奠定了基础。
4、法治一定会走向民主化
法律制定的参与者范围日益扩大,促使法治逐渐走向民主化。以西方为例,从一开始就有平民参与的《十二铜表法》,到中世纪国王与城市签署的城市特许状,再到近代欧美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资产阶级宪法等,直至今日,参与制定法律的人群范围逐步扩大:由贵族——公民——商业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妇女、黑人等,法治参与的民主化,让参会者都能分享到国家政治权利,推动社会政治的民主化。
中国法治的近代化伴随着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倡导而提上日程,早期的郑观应、王韬,特别是康梁倡导的维新变法,试图让民主法治的理想变为现实,最终以失败告终,说明封建保守势力很不情愿与资产阶级和国民分享权利。后来的“临时约法”在中国的法制史上是不可磨灭的里程碑,但宣扬的主权在民并不能真正实现,因为“临时”缺少了人民的参与。“中华民国”空有其名,“国”并不是“民”的,民权的愿望一再落空。
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共有662名代表出席,中共代表约占44%,其余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地区、各人民团体和特邀人士,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充分体现了联合政府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代表共1226名,由全国45个选举单位(含台湾,当时暂未选出代表)经普选产生,总体结构中有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共产党员、非共产党人士;代表性群体覆盖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民族,还包括:工农业劳动模范、解放军战斗英雄、著名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商、宗教界人士、归国华侨、少数民族领袖等。会议通过的《宪法》真正体现了人民性。
法是对国家政治的规定性,法同时也是国家政治的反映,法治是实现国家政治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子弟兵、人民政府、人民医院……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权。
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正在阔步向前迈进!
“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