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节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二条 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
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款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有关规划。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节选)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二款(节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节选)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
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节选)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第二款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节选)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节选)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四十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四十三条(节选)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节选)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出水文物。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节选)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
文保快讯


省博物馆年会召开


8月14日至16日,“博物馆教育共融共享与时代创新“京津冀工作工作交流会暨河北省博物馆学会年会在涉县举行!
开幕仪式上,河北省博物院党委书记、院长熊慧彪做了题为“抗战记忆 红色之旅 以红色文化构建大思政课新格局 共融共享推动京津冀博物馆协同发展”的讲座!


涉县召开新华通讯社旧址(涉县)改造提升专题会议


8月13日,我县召开新华通讯社旧址(涉县)改造提升专题会议。政府县长葛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志超,副县长石海焕出席。
县委宣传部、文保中心、西戌镇主要负责同志,财政局、一二九师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十五五”规划上报


8月13日,县文保中心完成“十五五”期间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建设的申报工作。此次申报,旨在整理涉县范围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建设,从修缮保护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防雷工程、危岩体加固和水害治理五个方面进行了申报。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工作总结、谋划上报


8月14日,县文保中心完成了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求的关于涉县长城国家文化公园202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谋划的撰写及上报工作。


就“打造文物主题游径”回复意见


8月14日,县文保中心就邯郸市文广旅局下发的《文物主题游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意见回复。


回复《邯郸市推进九大产业高质量发展百问百答》的修改意见


8月14日,县文保中心就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邯郸市推进九大产业高质量发展百问百答》的修改意见函进行了回复。


涉县馆藏文物


文物小课堂——斗拱


大木作中,斗包含栌斗、交互斗、齐心斗和散斗。其中栌斗也称为大斗,交互斗、齐心斗和散斗又称为小斗。小斗主要用在栱头、栱心或昂头,用以承托和平衡上部栱枋等构建。
小斗高都为10分°,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其中上4分°为斗耳,中2分°为斗平,下4分°为斗欹。斗上的开口宽10分°,深4分°。斗底部4面都做杀去2分°,并且欹部内凹0.5分°。
小斗侧面深都为16分°,尺寸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斗面的宽,其中散斗面宽14分°,齐心斗面宽16分°,交互斗面宽18分°。
交互斗:
交互斗,也叫“长开斗”,主要用在华栱出跳跳头之上。尺寸为面宽18分°,侧深16分°,高10分°。上面十字开口,有4个斗耳。如果交互斗是用在替木之下,就只需要顺身开一字口,2个斗耳。如果交互斗用在里跳梁栿之下的话,对应尺寸应该相应增大以容纳梁栿头,此时也叫做“交栿斗”。
齐心斗:
齐心斗,也叫“华心斗”,主要用在斗心之上。尺寸为面宽16分°,侧深16分°,高10分°。通常顺身开一字口,两耳。但如果用在平坐出头木之下,或者上承横栱和华栱等十字相交的栱时,也常十字开口。特殊的,如果用在由昂或转角出跳之上时,会不要斗耳,只保留斗平和斗欹,此时斗高6分°,称为平盘斗。
散斗:
散斗,也叫“小斗”、“顺桁斗”、“骑互斗”等,主要用在横栱的两头,也可以用在偷心造的华栱跳头之上。尺寸为面宽14分°,侧深16分°,高10分°。散斗一字开口,2个斗耳。
图文:张 捷、张金铎
编审:苑俊芳
终审:李彦林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电话:0310—3897872
地址:涉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北9楼914室
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地址:县委大院1号楼一楼东头101——1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