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性质不同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是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措施,党纪处分则是一种纪律上的惩戒措施。党纪和国法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党纪是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纪律要求,国法则强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由国法规定的政务处分与由党纪衍生的党纪处分是不一样的。


实施主体不同
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享有决定权和处分权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工委、纪工委;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政务处分法》赋予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处分违法公职人员的权利,但由所在单位作出的处分并不是政务处分,我们只能将其称为处分。




适用对象不同
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是《监察法》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正因为此,才会出现单独或同时适用政务处分、党纪处分(简称“双处理”)的情况。如果对象是非党员的公职人员,则只能适用政务处分;如果对象是非公职人员的党员,则只能适用党纪处分;如果对象兼具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则可以同时适用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




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




程序不同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但在党纪处分中不存在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


权利救济不同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由此可见,不服政务处分的权利救济是有时效限制的,而党纪处分则没有;同时,对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不服提起异议之受理主体也不一样。


处分种类不同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的联系

虽然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有很多不同之处,但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实现党纪与政务之间的有效贯通,是纪法贯通的重要内容。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互匹配
在具体适用时,要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此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政务处分中的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与党纪处分中的轻处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匹配,也就是“轻轻匹配”。实践中,政务轻处分与党纪轻处分可以搭配适用,也可单独适用。在搭配适用时,要考虑执纪执法效果。比如在作出党内警告处分时,就不必要作出政务记过处分;在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就不必作出政务记大过处分。原因是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之间,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之间的影响期是一致的。如果如果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给予的处分,介于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之间时,可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给予降级处分,以突出良好的执纪执法效果。




第二层含义是政务处分中的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与党纪处分中的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匹配,也就是“重重匹配”原则。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这是强制性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




1.撤销党内职务与政务重处分匹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一般应当搭配政务撤职处分,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至少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留党察看与政务重处分的匹配。留党察看与政务重处分的匹配主要是留党察看和政务撤职处分的匹配。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匹配政务撤职,政务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匹配撤职,政务撤职处分的同时级别和工资至少降低二个职务层次。




3.开除党籍与政务重处分的匹配。这里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必须匹配开除党籍(非党员除外),这是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我们经常讲的“双开”就是这种情况。第二个原则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公职。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原则上同时作出
因为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与政务处分的期间存在一致的情况,所以,在两种处分搭配适用时需要同时作出,否则就会出现影响期实际延长的情况。比如,某领导干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匹配降级处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同时生效,对受处分人的影响是24个月。如果党纪处分作出5个月后才作出政务处分,则受处分人的影响实际是2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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