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我县出台了《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临府办〔2019〕70号)文件。根据文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农房报建的前提条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本村申请农房建设。为帮助广大群众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明确资格认定标准,进而顺利办理报建手续,现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认定唯一性原则:每个人仅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杜绝“两头占”情况。本人可使用微信小程序“农业农村部政务通”,查询自身成员身份。
二、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符合本意见‘认定条件’中‘例外情形’的,不受‘在集体内生产生活’限制。
三、认定条件
(一)户籍认定要素
1.基础情形: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的人员,户口可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
2.例外情形:原户口在本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现户口不在本村,但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及符合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3.其他迁入情形:其他人员将户口迁入本村,需经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般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1.虽户口未迁出,但已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享受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三)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
1.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3.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且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4.其他情形,经已经明确资格的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其丧失资格的。
综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房宅基地报建的“准入门槛”。广大村民若需申请农房宅基地建设,应先对照上述标准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如需办理认定手续,可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按流程开展认定工作。若有疑问,可向和舍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咨询。资格认定通过后,再依据《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提交报建材料,确保农房建设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