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涉及政府部门法条汇编(十一)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创建于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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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节选)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节选)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款(节选)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款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节选)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节选)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节选))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保快讯

县级领导干部

调研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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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上午,县委书记董路明,县委副书记闫国辉,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志超,政府副县长石海焕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娲皇宫调研文物保护工作。

董路明指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精神执行文物保护各项措施,要有专人值守,做好文物本体安全检查,全力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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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下午,涉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赵学民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常乐村常乐龙王庙正殿、上温村玉泉寺大殿调研,对文保单位的历史沿革、建筑形式、保护措施等做了详细了解,并要求要加强县、乡、村三级网络保护体系建设,加强人员值守监护,严禁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文物知识科普

重要的古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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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   捷、张金铎

编审:苑俊芳

终审:李彦林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电话:0310—3893223

邮箱:sxwbzx3893223@126.com

地址:涉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北9楼914室

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地址:县委大院1号楼一楼东头101——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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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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