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涉及政府部门法条汇编(十二)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创建于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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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需要配合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保快讯

中国文物报到涉县

开展采访报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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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中国文物报社续红明、李端一行三人到涉县革命文物遗址调研采访。河北省文物局革命文物处二级调研员李长华,市文广旅局三级调研员李松涛陪同,一二九师陈列馆馆长李洪义、文保中心主任李彦林、一二九师陈列馆副馆长申利芳参加。

续红明一行先后到一二九师纪念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旧址、晋冀鲁豫抗日殉国烈士公墓、抗大六分校旧址进行采访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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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寺大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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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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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大六分校旧址(一般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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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涉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赵学民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玉泉寺大殿、清泉寺,一般文物保护单位抗大六分校旧址调研文物安全工作。每到一处,赵学民都详细了解文保单位的历史发展、建筑特点和保护措施,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保护文物安全。

文物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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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县文保中心主任李彦林带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组来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温村玉泉寺大殿进行检查。对玉泉寺大殿防火用电、义保员执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周边环境整治提升进行了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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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涉县召开2025年“国庆”假期文旅活动暨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会,县委书记董路明作重要讲话。会后,县文保中心主任李彦林向中心工作人员传达了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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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涉县召开2025年“国庆、中秋”文物安全工作部署会,县政府副县长石海焕作重要讲话,县文保中心主任李彦林对“国庆、中秋”期间文物安全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集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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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至9月26日,县文保中心继续开展中心工作人员集体学习。本周学习了8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知识,文物知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古建构件的相对位置等内容。

涉县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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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   捷、张金铎

编审:苑俊芳

终审:李彦林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电话:0310—3893223

邮箱:sxwbzx3893223@126.com

地址:涉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北9楼914室

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地址:县委大院1号楼一楼东头101——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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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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