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涉及政府部门法条汇编(十四)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创建于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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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节选)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节选)  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款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七十条第一款  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文保快讯

近日,涉县文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继续按照省、市要求,做好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系统数据修改、完善工作。

涉县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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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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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   捷、张金铎

编审:苑俊芳

终审:李彦林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电话:0310—3893223

邮箱:sxwbzx3893223@126.com

地址:涉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北9楼914室

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地址:县委大院1号楼一楼东头1101-1103-1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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