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涉及政府部门法条汇编(十六)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创建于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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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保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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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晚,政府副县长石海焕召开分管领域工作会议,对各部门承担的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在建工程加快进度以及安全生产、信访稳定、舆情处置等底线性工作进行再调度再安排。县文保中心主任李彦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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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至31日,河北省文物局在保定举办2025年革命文物活化利用交流培训班,旨在进一步加强河北革命文物队伍建设,提高河北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县文保中心陈列保管股股长贾成翠参加。

涉县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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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   捷、张金铎

编审:苑俊芳

终审:李彦林

涉县文物保护中心

电话:0310—3893223

邮箱:sxwbzx3893223@126.com

地址:涉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北9楼914室

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地址:县委大院1号楼一楼东头1101-1103-1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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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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