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重要通知(大病保险和慢特病有调整)

市三院医保办
创建于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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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大病保险资金适用效率和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在【2020] 73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意见》(聊医保发(2020175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职工大病起付线由2万元调整至1.5万元。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职工大病保险

      职工大病保险对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含个人首先自负部分)起付标准为1.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5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1 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1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1 万元以上(含 1.1 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的补偿;2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70%补偿,30 万元(含)以上部分给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 40万元的补偿。

慢特病申请材料有变化

      2023年1月1日起,来我院申请慢特病的患者,需要准备近3年以内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需盖医院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照片两张。

慢特病开展资格定期审查

      参保人员被认定患有乙类门诊慢特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超过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职工600元、居民500元)的,第二年不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慢特病不再与住院挂钩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居民住院均按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不再与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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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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