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避免参与洗钱犯罪

沙漠与水与骆驼
创建于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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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账户牟利,这种行为不仅为不法分子转移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也将使本人面临法律风险,受到联合惩戒,影响正常的金融权益。


一、买卖银行卡是否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买卖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切莫贪图小利,将以自己名义开办的银行卡等各类卡证交给他人使用,无论是出售,还是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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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银行卡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1、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后患无穷

       不法分子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等渠道发布相关“广告”,大肆买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与银行卡相关的资料,已形成银行卡收购、销售、使用的“灰色产业链”,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也为洗钱、逃税、电信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泄露敏感信息,损害个人信用

       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敏感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让不法分子轻易获取和倒卖这些敏感信息,为违法盗刷提供了机会。出售的银行卡也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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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断卡就是彻底斩断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出路和念头。

四、为什么要实施“断卡”行动?

      “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赌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给我国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

        

五、“断卡”断的哪些卡?

      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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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将面临的惩戒

      (一)管控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二)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三)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四)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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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7月13日,望江县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刘某涉嫌非法买卖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跑分”,民警立即开展线索梳理,调查走访,经警方核实很快锁定违法人员刘某,民警依法传唤其到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查,2023年5月14日,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望江县某一宾馆内,刘某在明知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跑分”,从事为网络赌博充值提供转账等违法活动后,仍然买卖、出租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为别人转账,累计进账流水高达227908元。

经审讯,违法人员刘某对买卖、出租自己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转自:新安晚报)

典型案例2:

        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别人,就能收到数千元的“福利”,这事听起来是不是很“靠谱”,但倘若你真这样做,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都离不开手机卡和银行卡。

      近日,合肥市包河警方重拳打击,断卡行动再添战果。近日,包河区责任区刑警二队通过缜密侦查、深挖线索,成功抓获一名开贩卡嫌疑人。

2021年8月,包河责任区刑警二队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1岁)名下3张银行卡异常交易频繁,近几个月交易流水累计达90余万元,可能涉嫌为电信诈骗提供结算支付。经突击审讯,李某供述了其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在明知对方收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一张卡每天2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出租给对方多次使用。8月份以来,李某总共获利1750元,涉及银行卡外地立案案件至少三起。

      目前,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转自: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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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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