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时间范围
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
三、支持项目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申报要求
(1) 发明专利须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
(2) 申报单位必须是专利第一申请(权利)人,且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临港新片区。
2、申报材料
PCT途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清单;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官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国家和市级奖项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须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新、保护、运用)。
2、申报材料
奖项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专利投资入股、作价并购支持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且以高价值发明专利完成投资入股、作价并购。
2、申报材料
专利价值评估报告;投资入股、作价并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四)专利转让、许可资助
1、申报要求
(1) 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鉴证;
(2) 无关联关系的外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 在支持期间内签订专利转化、许可合同,并完成合同登记备案。
2、申报材料
专利证书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易双方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1、申报要求
(1) 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 申报单位通过自有的专利或商标质押获得商业银行融资并已于上年度还清本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3) 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
2、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以及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评估费用等文件复印件;委托银行代理申报的须出具盖有企业公章的委托书;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并支付保费,且向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2、申报材料
投保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费用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七)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通过金融机构单独或多家组合合法发行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获得融资,且申报时项目已结清。
2、申报材料
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与发行方/增信担保方签订的借款相关合同、借款借据、费用支出凭证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由发行方出具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证明材料及贷款结清证明;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八)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1、申报要求
(1) 申报项目须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设立;
(2) 申报单位须在两年建设期内完成《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实施方案》制定目标。
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立项或结项证明材料;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九)知识产权评议和专利导航资助
1、申报要求
(1) 申报项目须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且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
(2) 具备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项目、专利导航实施条件,具有配套经费投入;
(3) 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实施相关内容参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和规范等文件要求填写,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相关内容参考《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填写。
(4)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立项及结项证明材料;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十)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是在支持期间内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或者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及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立项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已有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资助
1、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须设立独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10%以上;
(2) 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且暂未列入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2、申报材料
独立知识产权部门设立证明材料;企业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材料及半年以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