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区召开新埠岛碧桂园在建项目风险化解分析会

潇湘子
创建于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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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1日上午,美兰区在新埠街道二楼会议室召开新埠岛碧桂园在建项目风险化解分析会,会议由新埠街道工委书记李恩浩主持,美兰区副区长甘平参加会议并讲话,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小燕到会指导,市住建局、质安站,市综合执法局,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振儒,区人社局局长张新超,区社保执法大队长林臻、区纪委、监委派驻住建局邱明孙,区住建局、新埠海岸派出所、新埠司法所、新埠行政综合执法中队、碧桂园项目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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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省市区根治欠薪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了新埠岛碧桂园项目负责人关于在建项目工地欠薪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汇报,并分析研究了下一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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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要求:一是碧桂园要落实项目主体责任,认真梳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点,确保年底不发生大规模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等过激事件;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一竿子插到底,利用农民工保证金和监管资金兜底想方设法予以破解保交付等问题;三是继续加强工作专班力量,第一时间做好登记、接访、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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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多一点: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总承担还是分包单位,班组负责人对农民工的工资都有相应的责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置身事外,那是要承担自己埋下的苦果的。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通常有以下方式:

1.责令支付,强制执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办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未实行实名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信用评价、媒体曝光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4.列入黑名单,限制惩戒

根据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根据,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3)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7)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9)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10)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11)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12)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14)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15)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16)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18)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19)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21)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22)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23)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4)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5)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26)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27)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8)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29)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30)其他惩戒措施。

5.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对适合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对群体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统筹处理,防范引发重大风险。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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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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