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宣传
现金在支付功能之外,还具有培养财富观念、传播文化、维护国家形象等多方面价值,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媒体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现金的地位和作用。
2.提升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现金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现金服务。商户要在确保接受现金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
3.加强引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各类主体要换位思考,协商解决好支付方式选择问题,合理反映诉求。各地在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城市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围。
抵制拒收现金违法行为
0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要求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人民币现金。
02 面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应如何维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在北京地区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依法维权。
03 维权方式
拨打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12363”。